今天是我因撞柱子引發奇案的調解會,
一到現場滿滿是人,
你看到的只是三分之一而已...
所有的空氣是悶的,
一小圈一小圈的人在商議著,
我是第二段的調解會,
只是我跟新光產物保險人員約了早一點到...
就看到調解一開始,
有人拍桌子 有人臉紅脖子粗,
更有直接動手的---
還從裡面打到了外面,
在等候區的我真是瞠目結舌,
想說我絕對不要跟他們一樣,
我是來解決問題的,
不是來橫生枝節的!
時間幾乎到了3:30pm我那一場要開始了,
卻不見對方管委會人員出現,
我望著入口處這三個字~
跟保險人員商議著如果對方不理會 根本不來 該怎麼辦...
就忽然看到那個臉黑黑的熊總幹事帶了兩個人趕到,
我們進入第一會議室~
主持調解的是洪律師,
他先簡單概述我聲請調解的內容,
然後問我有什麼補充,
我說依據建築法規61條第3款,
停車位角度大於60度者,其前車道寬度應達5.5米以上,
還有消防裝置不應裝置在車道必經之面,
底下長桿可能連帶啟動上方的手動啟動裝置,
那麼長桿就當加裝護條並豎立警告標誌!
可是對方找來建築人員,
說該條文是指我的車位前5.5米不得有障礙物,
因為我的車位面對坡道所以絕對有5.5米以上,
接著說消防裝置是按規定裝設的,
所以主張完全沒有責任要負...
我想怎麼老是雞同鴨講 完全無法溝通,
只好跟居中協調的洪律師說明對方的態度一直採高壓姿態,
弄得我進出大廳要開車或離開都十分難受...
我也提出四天前我去警局備案,
交通大隊員警跟我一起到該大樓B2停車位拍現場照片,
還遭熊總幹事即刻來電辱罵,
說他那車位只許可我跟Jo進入,
我居然帶外人前去,
影響他們住戶的安全...
因為我用手機擴音,
交警馬上火冒三丈,
說他頭一次身穿警察制服處理事故還被說成"影響住戶安全"...
我跟洪律師說熊總幹事的態度就是這樣,
致使我的停車備受干擾 情緒緊張 權益受損...
洪律師馬上幫對方說話,
說熊總幹事可能軍人背景出身,
態度比較容易引人誤會吧...
然後他們那邊另兩個人就說其實熊先生人很好相處,
只是面相兇了點...(反正xyz...說了一堆)
最後他們居然說這兩天B2停車場開始產生怪味,
可能需要大清洗要另外花錢,
還說跟我5/11誤觸消防帶動泡沫原液噴灑有關...
我趕快戳戳身旁的新光理賠部專員林先生,
他才說那我們負責修復就不要再衍生枝節,
所有賠償款項都必須有正式收據,
新光產物會於15個工作天後匯入對方戶頭...
然後主張熊先生應對於態度不佳向我致歉...
結果在場雙方連同協調的洪律師一共5個大男人,
都說叫我別介意 他其實沒有惡意...
我說:"我就怕咩..."他們全都笑了!
你猜怎的??
這案子最後是由我投保"第三責任險"的新光理賠全額,
我則贏回一個道歉,
最後橫眉豎眼的熊總幹事居然還主動邀我搭他便車回到家,
在場男士們還說他以後要是敢兇我 就叫他幫我Park車...
好笑吧?!
我大概是今天下午最沒有火藥味的一場調解會!
回到家一進門,
我的愛犬Nago迎了上來,
用牠的鼻子輕輕碰碰我的裙子,
我所有的一切不快都煙消雲散了......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