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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是我因撞柱子引發奇案的調解會,

一到現場滿滿是人,

你看到的只是三分之一而已...

所有的空氣是悶的,

一小圈一小圈的人在商議著,

我是第二段的調解會,

只是我跟新光產物保險人員約了早一點到...

就看到調解一開始,

有人拍桌子 有人臉紅脖子粗,

更有直接動手的---

還從裡面打到了外面,

在等候區的我真是瞠目結舌,

想說我絕對不要跟他們一樣,

我是來解決問題的,

不是來橫生枝節的!


時間幾乎到了3:30pm我那一場要開始了,

卻不見對方管委會人員出現,

我望著入口處這三個字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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跟保險人員商議著如果對方不理會 根本不來 該怎麼辦...

就忽然看到那個臉黑黑的熊總幹事帶了兩個人趕到,

我們進入第一會議室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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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持調解的是洪律師,

他先簡單概述我聲請調解的內容,

然後問我有什麼補充,

我說依據建築法規61條第3款,

停車位角度大於60度者,其前車道寬度應達5.5米以上,

還有消防裝置不應裝置在車道必經之面,

底下長桿可能連帶啟動上方的手動啟動裝置,

那麼長桿就當加裝護條並豎立警告標誌!

可是對方找來建築人員,

說該條文是指我的車位前5.5米不得有障礙物,

因為我的車位面對坡道所以絕對有5.5米以上,

接著說消防裝置是按規定裝設的,

所以主張完全沒有責任要負...

我想怎麼老是雞同鴨講 完全無法溝通,

只好跟居中協調的洪律師說明對方的態度一直採高壓姿態,

弄得我進出大廳要開車或離開都十分難受...

我也提出四天前我去警局備案,

交通大隊員警跟我一起到該大樓B2停車位拍現場照片,

還遭熊總幹事即刻來電辱罵,

說他那車位只許可我跟Jo進入,

我居然帶外人前去,

影響他們住戶的安全...

因為我用手機擴音,

交警馬上火冒三丈,

說他頭一次身穿警察制服處理事故還被說成"影響住戶安全"...


我跟洪律師說熊總幹事的態度就是這樣,

致使我的停車備受干擾 情緒緊張 權益受損...

洪律師馬上幫對方說話,

說熊總幹事可能軍人背景出身,

態度比較容易引人誤會吧...

然後他們那邊另兩個人就說其實熊先生人很好相處,

只是面相兇了點...(反正xyz...說了一堆)

最後他們居然說這兩天B2停車場開始產生怪味,

可能需要大清洗要另外花錢,

還說跟我5/11誤觸消防帶動泡沫原液噴灑有關...

我趕快戳戳身旁的新光理賠部專員林先生,

他才說那我們負責修復就不要再衍生枝節,

所有賠償款項都必須有正式收據,

新光產物會於15個工作天後匯入對方戶頭...

然後主張熊先生應對於態度不佳向我致歉...

結果在場雙方連同協調的洪律師一共5個大男人,

都說叫我別介意 他其實沒有惡意...

我說:"我就怕咩..."他們全都笑了!



你猜怎的??



這案子最後是由我投保"第三責任險"的新光理賠全額,

我則贏回一個道歉,

最後橫眉豎眼的熊總幹事居然還主動邀我搭他便車回到家,

在場男士們還說他以後要是敢兇我 就叫他幫我Park車...


好笑吧?!

我大概是今天下午最沒有火藥味的一場調解會!


回到家一進門,

我的愛犬Nago迎了上來,

用牠的鼻子輕輕碰碰我的裙子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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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所有的一切不快都煙消雲散了......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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